香港身份 · 投资路径
香港投资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符合资格及投资要求的人士提供来港居留的入境途径。
核心信息一览
以下数字为现行计划规定,具体计算方式以官方规则为准
HK$30M
净资产要求(申请前六个月整段期间持续持有)
HK$27M
不少于此金额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
不超过180天
原则上批准后以访客身份在港完成承诺投资的期限
7年
连续符合规定并获延长逗留的年限,与永居并非同一概念
HK$15M
房地产计入投资总额的上限(住宅上限 HK$10M)
「香港投资移民」是市场上常见的搜索说法,并非官方计划名称。本页介绍的官方安排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简称 New CIES),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接受申请。
适合人群与核心特点
先判断这条路径是否与你的资产情况相符
适合人群
已拥有较大规模资产,能够满足 3,000 万港元净资产要求,并有能力完成 3,000 万港元获许投资的人士。
核心特点
- 以资本及投资要求为核心,不以香港雇主聘用为前提
- 申请前须先经投资推广署核实净资产规定
- 投资须分布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并另投入投资组合
- 获批准后可携同符合规定的受养人来港
- 在港期间可受雇工作、担任职位、自雇或经营业务
投资入境并不等于直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获批后取得的是在港居留的逗留资格,须按规定延长逗留,并须符合其他法律要求,才可另行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资格。
什么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先厘清官方名称与负责机构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简称新计划/New CIES)是香港的资本投资者入境安排,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接受申请。计划以资本及投资要求作为申请基础:申请人须符合净资产规定,并完成不少于 3,000 万港元的获许投资。
计划的实施由两个部门分工负责,理解这一分工对掌握申请流程很关键。
投资推广署(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Invest Hong Kong · New CIES Office
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并监察投资者在逗留期间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后会发出相应的审查证明书,并把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负责:财务及投资合规审核
入境事务处
Immigration Department
负责审批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及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并作出「原则上批准」及正式批准的决定。
负责:入境、逗留及延期审批
谁符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资格?
按现行计划规则列出的资格准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以该计划来港的签证/进入许可:
✓
年龄:年满 18 岁
申请人在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审查时,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
✓
适用范畴:属于计划涵盖的类别
申请人须属于以下其中一类:外国国民;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华籍居民。阿富汗、古巴、朝鲜的国民被排除在外,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由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不时检讨。
✓
净资产:不少于 3,000 万港元
须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审查,并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六个月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 3,000 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亦会获考虑。
✓
投资:完成不少于 3,000 万港元的获许投资
须在计划推出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把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并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在该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最低投资门槛。
✓
记录:没有不良入境记录
须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
✓
生计及住所:无须依赖计划资产或公共援助
须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及受养人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获许投资资产的收益、在香港的雇佣、自雇、职位或业务收入,或公共援助。
目前仅持中国内地身份、尚未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内地居民,不能直接以中国籍内地居民身份申请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计划的适用范围、被排除国家/地区名单及相关例外安排,以投资推广署及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布为准,本页不作扩大或缩小解释。
内地居民可以直接申请香港投资入境吗?
投资入境路径最容易被简化的一环
关键结论
如果你目前是中国内地居民,仅持中国大陆身份,且尚未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则不能直接以中国籍内地居民身份申请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根据现行计划规定,中国籍申请人需要属于「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这一类别。因此,对于目前没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内地居民,需要先解决申请资格问题,再考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以上四类为计划所列的申请人类别。具体适用范围、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及相关例外安排,以投资推广署及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布为准。
身份类别符合,只是前提之一
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只是符合「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这一申请人类别的前提之一。之后仍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 年龄要求
- 净资产要求
- 投资要求
- 一般入境及保安要求
- 其他计划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日常说法中的「第三国/地区永居」并不是计划使用的官方术语,官方规定使用的是「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这一概念。取得该身份并不代表必然符合计划的其他规定,也须先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类别是否符合计划规定,再考虑净资产与投资安排。
内地居民的身份类别与申请路径
先确认身份类别,再判断是否进入计划流程
目前中国内地居民
是否已经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
是
符合计划所列的申请人类别
净资产审查
投资要求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
否
不能直接按该类别申请
需先解决申请资格问题,再考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本图仅示意身份类别与申请条件之间的判断顺序,不属于官方文件表述,也不构成对个别个案结果的判断;具体资格及适用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3,000 万港元投资要求怎么计算?
按现行规则,3,000 万港元并非单一项目
HK$30,000,000
总投资要求: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或等值外币)于获许投资资产
≥ HK$27,000,000
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
至少 2,700 万港元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房地产部分设有上限,并非全部金额均可计入。
HK$3,000,000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须投入 300 万港元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CIES IP),该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监督,并设有锁定期。
房地产部分并非「买一套房产即可满足全部要求」。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的房地产投资总额设有上限,住宅房地产另有单独上限与成交价要求:
-
房地产计入投资总额的上限(非住宅及住宅合计)
HK$15,000,000
-
其中住宅房地产计入的上限
HK$10,000,000
-
住宅房地产:须为单一物业,成交价不低于
HK$30,000,000
-
存款证计入的上限(最低投资门槛的 10%)
HK$3,000,000
-
私人有限合伙基金及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合计上限
HK$10,000,000
住宅物业的具体门槛按完成购买日期适用不同规定: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住宅房地产须为单一物业且成交价达 3,000 万港元或以上;购置完成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17 日之前的住宅房地产,成交价仍须为 5,000 万港元或以上,而该等房地产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的总投资上限仍为 1,000 万港元。住宅房地产的购置完成日期须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后。具体资格及计算方式以现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为准。
哪些资产可以计入投资要求?
现行规则下的获许投资资产分类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 2,700 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另须投入 300 万港元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①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②
债务证券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以及由香港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等机构,或上述上市公司发行/全面保证的港元或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
③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购买时距到期日不少于 12 个月;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 10%(即 300 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获「原则上批准」后购买。
④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附表 4B 及 4C 的规定发行的港元或人民币计价后偿债项。
⑤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包括证监会认可基金、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以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及有限合伙基金(LPF)的拥有权权益。私人有限合伙基金及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总投资上限为 1,000 万港元。
⑥
房地产
包括非住宅房地产(商用及/或工业用途,包括楼花,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及住宅房地产(须为单一物业并达指定成交价)。房地产计入投资总额的上限为 1,500 万港元,其中住宅上限为 1,000 万港元。
⑦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须投入 300 万港元于该投资组合,属强制性部分,不能以其他资产替代。
具体资格及计算方式以现行《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为准。资产的所有权形式、持有方式、私人基金类别的合计上限,以及个别资产的额外条件,均按该规则及投资推广署的要求处理。本页不扩大或缩小「获许投资资产」的范围。
什么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300 万港元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每名申请人均须把 300 万港元投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CIES Investment Portfolio)。该投资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港投公司)成立及监督,用以投资于与香港有关的公司/项目,支持创新科技及其他有利香港长远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
投入投资组合的 300 万港元设有锁定期。在适用的锁定期届满后,投资资金可退出或按投资组合的条款获分派,但实际退出时间会视乎市场流动性及基金经理变现投资策略等因素,并可能受投资组合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影响。
投资组合并不保证资本保值,亦不保证分派股息;相关运作细则以港投公司网站的最新公布为准。
这 300 万港元并非费用或被没收的款项,而是计划的强制性投资组成部分;但它同样不属于保证收益或保证回本的投资。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流程
按官方安排,先经投资推广署核实,再由入境事务处审批
01
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审查
申请人向投资推广署辖下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证明在申请前六个月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的净资产。
02
投资推广署核实净资产规定
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并提交履行规定文件及净资产报表等所需材料。
03
取得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经核实符合净资产规定后,投资推广署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审查证明书,并把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04
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并以网上方式提交所需文件。
05
如获原则上批准,来港作出已承诺投资
入境事务处从入境角度评估后,如给予「原则上批准」,申请人会获准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超过 180 天,并在该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
06
完成投资后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投资规定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后,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投资规定,并提交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07
取得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经核实符合投资规定后,投资推广署会发出相应的审查证明书,并通知入境事务处。
08
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人须在证明书有效期内,把该审查证明书提交入境事务处。
09
入境事务处继续审批
入境事务处会在收到证明书后恢复并继续审批该入境申请。
10
正式批准后按规定在香港逗留
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一般会获准逗留不超过 24 个月,但只受时间限制,并须在整个逗留期间持续符合计划的规定。
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没有申请截止日期。实际处理时间取决于个案情况、材料完整程度及两个部门的审核进度,本页不作任何审批时间承诺。
获批后可以在香港逗留多久?
逗留期限与延长逗留的官方安排
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逗留不超过 24 个月,期间须持续符合计划的规定。逗留期限届满前,须按规定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延长逗留并非自动获得,须先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①
先经投资推广署核实投资管理规定
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不超过三个月,先行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关审查证明书。
②
在逗留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逗留申请
即使审查证明书尚未取得,仍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入境事务处会视乎证明书是否其后提交而作出决定。
③
一般获准延长不超过三年
在入境事务处确认申请人及受养人仍然符合计划资格准则后,一般会批准延长逗留不超过三年。
④
其后可按相同程序再次延长
其后的延长逗留申请按相同程序办理,每次一般可获准延长不超过三年。
逗留期限的长短最终由入境事务处按个案决定。本页不采用「2+3+3 必定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类的简化说法:能否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还须符合《入境条例》下的通常居住及其他法律要求,属另一项独立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投资满 7 年就一定可以拿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吗?
这是投资入境路径最常被误解的一环
不一定。按入境事务处的说明,即使投资者连续符合计划下的财务规定,并按计划规则获批准延长逗留不少于七年,这也不构成入境事务处承认其已符合《入境条例》下取得居留权所需的通常居住要求及其他要求。
换言之,「连续七年符合计划的投资及管理规定」与「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通常居住要求」是两项不同的条件。符合「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及相关条文的人士,可依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并由当局审核。
如投资者即使已符合投资管理规定不少于七年,仍未能符合连续通常居住等要求,可在获批准延长逗留的第七年结束后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前须先经投资推广署核实连续七年符合投资管理规定。获批无条件限制逗留后,其逗留不再受条件或期限限制,并可按规定处置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
因此不宜把这条路径理解为「投资 3,000 万港元换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也不存在「满七年自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安排。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与审核,与计划下的投资规定属两套独立要求。
获批后可以在香港工作或经商吗?
按入境事务处的现行说明
可以。投资者以该计划在港居留期间,可从事以下活动:
✓
受雇工作
可在香港受雇工作,无须另行以其他工作签证安排受聘。
✓
合办或成立业务
可与其他人士合办业务,或自行成立及经营业务。
需要区分的是:计划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受雇于香港雇主,但这与在港工作的权利是两回事——投资者在港期间的逗留并不附带禁止工作的限制。
申请人可以携带家属吗?
受养人安排的官方范围
可以。申请人/投资者可为下列人士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
①
配偶或民事伴侣关系的另一方
包括配偶,或根据缔结地当时有效的当地法律缔结、并获当地官方承认的同性/异性民事伴侣、同性/异性民事结合等关系的另一方。
②
18 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
未满 18 岁的未婚受养子女可申请随行;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与其保证人(即投资者)的逗留期限挂钩。
③
受养人的在港安排
按现行政策,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人士可在港就业或就读;其后每次延长逗留申请,均须在受养人仍然符合相关资格准则(包括保证关系及保证人仍为在港居住的香港居民等)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受养人的入境申请须符合受养人当时适用的入境政策,包括保证关系真实、受养人无不利记录,以及保证人有能力为其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及合适住所等。同一份网上申请最多可一并提交八名随行受养人的申请。具体资格以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布为准,本页不扩大适用范围。
投资入境、优才、高才通、专才:事实比较
客观对照,不构成任何路径的推荐或排名
| 比较项目 |
投资入境 |
香港优才 |
香港高才通 |
香港专才 |
| 核心申请基础 |
以资本及投资要求为核心 |
以申请人的综合背景及现行评核机制为核心 |
以特定资格类别(A/B/C 类)为核心 |
以香港就业及相关工作安排为核心 |
| 是否需要香港雇主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须已确实获得聘用 |
| 是否需要达到投资门槛 |
需要: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其中 300 万港元投入投资组合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主要适合人群 |
拥有较大规模资产、希望以投资方式规划香港身份的人士 |
具备一定学历、专业能力或工作经验等背景的人才 |
符合相应类别条件的高端人才 |
已获得香港雇主聘用的专业人士 |
| 申请逻辑 |
先经投资推广署核实净资产规定及投资规定,再由入境事务处审批入境 |
符合基本申请门槛后可提交申请,其后进入甄选程序,达到门槛并不代表必然获批 |
按类别门槛审批,须符合相应收入或学历及经验条件 |
按聘用职位及申请人背景审批,职位须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谁适合考虑投资入境路径
以事实描述为主,不构成推荐
✓
已拥有较大规模资产
具备可长期持有的资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完整的资产来源及持有权证明。
✓
能满足 3,000 万港元净资产要求
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的六个月整段期间内,能够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 3,000 万港元净值。
✓
有能力完成 3,000 万港元获许投资
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配置,并接受计划对投资组合维持的持续规定。
✓
希望以投资及居留方式规划香港身份
以资本配置与在港居留为主要考虑,而非以职业发展或升学作为申请起点。
✓
不希望以香港雇主聘用作为主要身份路径
不希望受聘于香港雇主作为申请前提,但仍希望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在港工作或经营业务。
这条路径并不适合所有人:资产规模、资产所在地区、资产类别结构及国籍范畴都会影响可行性。若未能符合计划的资产或范畴要求,可进一步了解优才、高才通或专才等其他路径。
申请需要准备什么?
按官方流程分两个环节准备
申请人准备(净资产审查环节)
- 身份证明文件
- 净资产证明文件
- 资产持有及权益证明(含绝对实益拥有权)
- 由执业会计师协助出具的净资产报表及履行规定文件
- 投资推广署要求的其他审查材料
申请人准备(投资规定审查环节)
- 获许投资资产报表
- 投资相关证明文件
- 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符合投资规定的文件
- 入境事务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需文件
- 受养人相关材料(如适用)
实际材料要求取决于个人资产结构、资产所在地区、投资类别及当时的官方要求;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本页所列仅作概括参考,不构成绝对要求,具体文件清单以投资推广署及入境事务处公布为准。